泗政发〔2010〕1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近期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与统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打造“滨水城市、运河新城”,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家住建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修编和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苏建房改〔2010〕148号)精神,以《泗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泗阳县城总体规划(2007—2020)》为依据,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的编制范围为泗阳县城规划建设用地50.2 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第四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泗阳县城总体规划(2007—2020)》共同承担对全县城区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相关的政策、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省节约型城乡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全县人民提供更多适宜的住房,实现“住有所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六条 本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坚持住房建设与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相适应,重点发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大力发展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坚持住房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以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型社会为导向,积极推行和引导合理、节约的住房建设与消费模式;坚持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调控相结合,加强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供应,发挥好住房建设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促进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满足全县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实现县城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低保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根据我县住房调查,至2009年底,城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809.08万平方米。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的保障性住房)45.71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609.43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153.94万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泗阳县2009年经济发展与城镇居民居住概况为: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7.56亿元,人均GDP1569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60元;县城规划建成区城镇居民家庭总数6.82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40平方米。按照《泗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2010年县城常住人口达到30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6平方米。依据《泗阳县城总体规划(2007—2020)》中的近期县域城镇人口数据,对规划期内人口增长情况进行测算,至2012年,县城规划建成区常住人口预计达到34万。为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县城区应建设各类商品住房为68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57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和计划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以住房有效需求预测为依据,大力推进老城区拆迁安置、棚户区与危旧房改造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内城区共建设各类住房8.32万套,总建筑面积837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住房建设总量分别为:2.24万套230万平方米、3.03万套300万平方米、3.05万套307万平方米。
1.普通商品住房。规划期内共建设商品住房6.48万套680万平方米。
2.保障性住房。规划期内共建设保障性住房1.84万套157万平方米。
(1)廉租住房。根据《泗阳县2008—2010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规划》,结合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实际,2010—2012年需建设廉租住房0.08万套4万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我县低收入城镇居民住房现状,2010年—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占我县城区城镇家庭的 5.8 %,三年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0.56万套39万平方米。
(3)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我县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住房现状,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占县城区城镇家庭的 1.5 %进行测算,三年应建设公共租赁住房0.15万套9万平方米。
(4)拆迁安置房。根据我县旧城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要求,规划期内涉及拆迁家庭1500户、房屋拆迁面积30万平方米,三年应建设拆迁安置住房1.05万套105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结构要求
1.廉租住房保障本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拆迁安置住房保障本县城镇拆迁户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县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全县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按政策规定的建设标准控制,其中:拆迁安置住房根据《泗阳县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泗政发〔2008〕34号)要求,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要求,3口人之家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口人之家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要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0〕93号)要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设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1.9万套,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0.34万套,建筑面积29.4万平方米。
2011年,商品住房建设2.2万套,建筑面积23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0.83万套,建筑面积70.3万平方米。
2012年,商品住房建设2.38万套,建筑面积25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0.67万套,建筑面积57.3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方针,结合我县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将城东片区、城西片区和城北片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区域。规划期内,合理确定绿都第一城、江淮美地、文城新都、雅典花园、滨河花园、运河人家二期、城北花园二期、西康佳苑二期、未来花园等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地点,重点发展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区域外转移。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城区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4.65平方公里(不含老城改造重建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3.78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为0.87平方公里。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总量为3.78平方公里,其中2.65平方公里住房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0.87平方公里,其中拆迁安置房用地0.59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用地0.2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房用地0.05平方公里,廉租房用地0.02平方公里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1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16平方公里。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8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39平方公里。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39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32平方公里。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十八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城区住房发展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规模,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针对我县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规划控制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将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控制在1.8以上。同时,还要控制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进一步调控住房结构比例。规划期内,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要在“区域平衡、年度平衡”的基础上,对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建设项目中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使其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方式。要对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房用地上拥有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房用地上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性住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其建设采取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或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每年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当年住房建设总量的10%。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县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时安排或采取其他渠道筹措,其中全县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重建立健全廉租对象收入认定的动态调整机制、廉租房源的筹措机制以及实物配租的供应和退出机制。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制度,重点建立健全住房建设与供应分配机制、住房产权管理机制。要大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立起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惠及于民、持续发展”方针为指导的住房租赁体系,逐步改善城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甄别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发建设、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二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规划期内,按照国家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每年以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拆迁安置面积推进县城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优化老城区空间布局,拓宽城市住房供应渠道。
第二十三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四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市销售等环节的全方位联合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规划期内,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提高二手房交易和办证的效率。通过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梯级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同时,要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通过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不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并加快建立全县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资源库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的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合理消费。要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县住房状况普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县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由泗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