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政 府
关于明确购房奖励标准的通告
泗政发[2010]1号
我县2008年11月15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县房地产和专业市场发展的意见》(泗政发[2008]156号)所规定购买多层和高层商品房实行奖励、补贴的优惠政策至2009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和专业市场持续、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根据省市振兴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现将2010年购房奖励标准明确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下同),凡个人购买多层商品住房的业主,依法按4%、2%、1%缴纳契税后,即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1%、1%的奖励(含二手住房)。
2、凡个人购买高层建筑中商品住房(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的业主,依法按4%、2%、1%缴纳契税后,即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含二手住房)。
3、土地、营业用房、单位购房的契税仍按原税率4%执行。单体或联排商品住房依法按4%缴纳契税后由县财政给予3%的奖励。
4、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对属于农村户籍的农民到我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凭户籍证明,其契税依法征收后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凡泗阳县农村户籍的农民,原农村宅基地和住房退出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并由县国土、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后,县财政按所购房屋总价的3%给予安家补贴。
5、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契税征收奖励政策仍按泗政发[2008]156号文件执行,即: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场和商业街购买商铺的业主,其契税按4%征收后由县财政奖励3%;凡在6万平方米以上市场和商业街购买商铺的业主,按4%征收后全额奖励。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