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发〔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和市驻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完善我县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经县政府十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泗政发〔2008〕31号)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第三款“三类区区域划分为甲级和乙级地段。甲级为:1.城东部分:东至六塘河路、西至上海路、南至朝霞路、北至北京路;2.城北部分:东至上海路、西至洋河路、南至北京路、北至泗水大道”;第四款“乙级为:除甲级以外的三类区区域”。
二、第七条第一款“凡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修改为:“凡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细则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依照本细则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四类区临街经营性用房,按照四类区房屋二手房市场比较价格的30%增加补偿。四类区中县经济开发区东区范围内被拆迁人放弃异地宅基地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增加5万元补偿(以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准)”,修改为:“四类区临街经营性用房,按照四类区房屋二手房市场比较价格的30%增加补偿。四类区中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木业园区范围内被拆迁人放弃异地宅基地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增加5万元补偿(以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准)”。
五、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其房屋经评估,拆迁补偿总金额不足4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4万元”,修改为:“一、二、三类区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其房屋经评估,拆迁补偿总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5万元”。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四类区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其房屋经评估,拆迁补偿总金额不足2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2万元”,修改为:“四类区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其房屋经评估,拆迁补偿总金额不足3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3万元”。
增加第六款:“一、二、三类区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安置房的,按被拆迁住宅房面积分别给予150元/m2、120元/m2、100元/m2放弃安置奖励”。
附:《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